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446號原 告 邱瑞鵬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被 告 邱文章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蘇湛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7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5,186元【計算式:(207-2地號土地面積89㎡×公告土地現值54,574元/㎡)+1971建號建物課稅現值540,900元+509建號建物課稅現值777,200元=6,17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4,460元,應再補繳7,7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