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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審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896號原 告 郭啓貞被 告 歐秋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7,8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42,877元,尚應補繳2,2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815,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1㎡×公告土地現值26,300元/㎡=815,3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89,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公告土地現值26,300元/㎡=289,3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09,8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公告土地現值26,300元/㎡=1,209,8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15,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0㎡×公告土地現值26,300元/㎡=1,315,0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78,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公告土地現值26,300元/㎡=578,6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全部 249,800元(即111年度建物課稅現值) 總計:4,457,800元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