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紀秋薇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正峯即昌煇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紀秋薇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正峯即昌煇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