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紀秋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林正峯即昌煇工程行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8,0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13,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12,390元,合計為28,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