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玉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義松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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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竣涵李嘉瑋施慧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費事件,因尚有部分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5日上午11時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