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2號原 告 盧國智被 告 歐冠典 歐耀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利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