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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抗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66號抗 告 人 張德淵相 對 人 林雅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係為擔保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用以收購該土地其他共有人持分之款項,兩造並約定於抗告人完成收購並出售持分土地後,以賣得之價金清償相對人,原預估於107年1月可完成已收購持分土地之出售,故約定清償日為107年1月18日,不料遭該土地其他共有人張美蓮行使優先購買權而阻撓土地買賣,張美蓮並向本院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判決駁回在案。兩造已達成默契待該案判決確定後再出售抗告人已收購完成之土地持分,並以所得價金清償借款,然因該案判決尚未確定,抗告人自無法出售土地持分而取得買賣價金,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為收購上開土地其他共有人之持分而向其調借資金,相對人已陸續交付借款,抗告人並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因抗告人屆期不為清償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抗告人之台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票據歷史資料查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取款憑條、相對人之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系爭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未依約清償,則原審依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而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其已收購完成部分共有人之土地持分,惟因同屬共有人之張美蓮行使優先購買權並提起訴訟致受阻撓,因而無法完成已收購土地持分之出售,認兩造已有變更清償期之約定,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等語,惟僅提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為憑,該判決係張美蓮對包括抗告人在內等12名土地共有人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與相對人並無直接關連,縱抗告人欲以出售收購完成之土地持分所得買賣價金清償對相對人所負之借款債務,亦僅屬其個人還款資金來源,尚不因抗告人嗣後因故無法順利出售土地持分以取得買賣價金致無法依約如期清償,即得逕認相對人亦已同意延展清償期至該案判決確定後,而有變更清償期之合意。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從而,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出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同心 6 (空白) 141.52 42456分之3928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