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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吳振豪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日新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上列聲請人就關係人捐助章程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日新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日新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董事長,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具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條文,業據其提出111年5月2日第2屆第14次董事會議紀錄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核該修正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亦有該局111年5月17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133951100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件:

修正條文暨對照表1份。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