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唐子喬
黃昱人黃俊庭相 對 人 許麗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後,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四六三七三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七八一號異議之訴事件(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案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雖執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2號返還借款事件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以聲請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即訴外人黃茂修(民國110年9月15日歿)之遺產,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4637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黃昱人名下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然黃茂修生前並無財產,且系爭不動產係聲請人黃昱人之前於109年11月19日,自行買受取得,並非黃茂修之遺產。相對人應不得對聲請人請求,聲請人未收受111年度訴字第442號通知書或判決,以致於未到庭陳述事實。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件倘不停止執行,將致聲請人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後,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倘不能證明繼承人確有同法第1163條各款所定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之情事,其以繼承債務之執行名義對於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繼承人即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就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判決參照)。所謂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係指繼承人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如債權人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參照)。又執行標的係其固有財產,相對人不得查封執行,此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能解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08號裁定參照)。
三、查系爭不動產登記為聲請人黃昱人單獨所有,業於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經查封登記乙情,有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111年8月18日高市地楠登字第11170659200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9月27日查封筆錄可考。茲聲請人一同提起異議之訴(聲請人記載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程序,業據聲請人提出起訴狀為憑,並經本院調取債務人異議之訴、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訛,可資一併解決系爭不動產究屬聲請人所繼承黃茂修之遺產或聲請人黃昱人個人固有財產之爭議。核其形式上難認該訴有何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情形,且執行程序對聲請人之權益確實影響重大,是本件聲請核與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參酌相對人之債權金額僅為新台幣(下同)66萬1,830元,及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5%,並依其爭執之難易程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共計3年4月,預估相對人因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約為110,305元(66萬1,830元×5%×40/12=110,305元),而以此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12萬元。
五、至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2號返還借款事件判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未限定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及聲請人於異議之訴起訴狀另載:聲請人唐子喬未與黃茂修共同簽發本票,本票非聲請人唐子喬之筆跡,亦無向相對人借款聲請人之前因未收受庭期通知或判決,以致未到庭陳述事實及上訴等語。均與聲請人以提起(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無涉,聲請人應另循適法之救濟途徑,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表一(土地公告現值95,000元/平方公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2,400萬元):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左營區 新庄段十三小段 1330之2 83 全部附表二:
編 號 建 物 建 號 ------------------------------------ 建 物 門 牌 權 利 範 圍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 高雄市○○區○○路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