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代 理 人 方金寶律師
朱百強律師吳冠龍律師相 對 人 未來生活イノベーション経済研究所株式会社(即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
RY CO.,LTD.)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張天界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未來生活イノベーション経済研究所株式会社(即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 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