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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群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淑琴聲 請 人 何淑琴即國政企業行共 同代 理 人 曾劍虹律師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0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返還動產事件一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定證人吳佳珍到庭證述時之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110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