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A01 年籍資料詳卷
B01 年籍資料詳卷共 同法定代理人 C01 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陳沁瑜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1/1、1/21)及其上同段2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人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5,583元【計算式:(19-1地號面積91.86㎡×公告土地現值36,000元/㎡)+(19-13地號面積591.98㎡×公告土地現值36,000元/㎡×1/21)+建物課稅現值443,800元=4,765,5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代號 A01 B01 C01 真實姓名 曾俊霖 曾翊瑄 曾秉文 戶籍地或住所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住○○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