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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巫道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