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林天福
林天麟林清海上原告與被告林天水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992元(計算式:758,664元×3=2,27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