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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 告 黃祥瑋被 告 陳薏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贈與被告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9)及同段642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15,權利範圍全部)暨同段6852建號建物共有部分(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52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28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7,502元/㎡×面積10,052㎡×權利範圍159/100000+建物課稅現值1,670,900元=2,270,2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