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郭游璋原告與被告尹利秀等間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現金金額還回,依原告於起訴狀狀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