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林天福
林天麟林清海被 告 林天水
林勝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各新臺幣(下同)758,66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5,992元(計算式:758,664元×3=2,27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