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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陳博政訴訟代理人 陳銘倫被 告 陳鳳枝

陳菁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6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165/153900 土地面積52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70,067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 1165/153900 土地面積52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70,067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 1165/153900 土地面積499㎡×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67,237元 4 高雄市○○區○○街00號16樓之3 公同共有1/1 建物課稅現值457,300元 合計 664,671元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