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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邱瑞鵬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被 告 邱文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197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7,98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9㎡×公告土地現值54,574元/㎡)+建物課稅現值540,900元=5,397,98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