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廖松貴
廖鈞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廖鈞樑應將於宏梓石業有限公司之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出資額移轉登記予被告廖松貴名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