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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坤餐飲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