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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李國財

李國源李慧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國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8,090元(計算式:6,853,974元+5,582,001元+4,662,115元=17,098,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160,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