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葉英郎相 對 人 益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應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15,000元買回聲請人持有之相對人股份,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聲請人所持有之股份200股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計算式:315,000元/股×200股=6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