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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李莉蓁

吳坤璋吳旻純吳坤達被 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韋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14/4350)、99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之查封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4,273元【計算式:(988地號面積297.52㎡×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1014/4350)+(990地號面積186.44㎡×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4,604,2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