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林天化被 告 吳炳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資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向高雄市大樹區公所提出撤銷對祭祀公業吳見知派下員全員證明書之申報申請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1,678元(即原告主張祭祀公業吳見知之總財產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資格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