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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5號原 告 陳細鎻

陳欽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被 告 陳欽安

黃曉婷

陳詩婷

一、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陳欽安、黃曉婷、陳詩婷應將珙榮石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珙榮公司)登記其名義之股份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而依起訴狀後附珙榮公司公示基本資料,登記於被告名義之珙榮公司股份總計950股,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份起訴時之價值為斷,而珙榮公司係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份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11年10月20日南區國稅新營營所字第1112127164號函檢送之珙榮公司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10年度之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11,449,569元(即資產總額44,960,867元扣除負債總額33,511,298元之權益總額),而珙榮公司已發行股份1,000股,則每股淨值為11,449.57元(計算式:11,449,569元÷1,000股=11,449.57元/股,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77,092元(計算式:11,449.57元/股×950股=10,877,0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