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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原告與被告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