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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廖松貴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廖松貴對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至民國110年7月21日止,有新臺幣(下同)1,705,940 元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5,9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前以同一事件對相同被告提起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目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保險字第1號繫屬在案,尚未終結,請自行斟酌有無重複起訴,是否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