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被 告 李學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李學仁對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725元(即被告中國人壽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8459號所陳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