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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吳珊緹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被 告 邱錦達

楊錫儒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合夥財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1,56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957.87㎡×公告土地現值10,700元/㎡+建物課稅現值9,929,700元)×原告投資比例40%=20,911,5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