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宏森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義能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林秀月間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99,
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