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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楊博文被 告 楊馨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與楊連招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土地及建物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2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35㎡×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建物課稅現值5,200元=1,31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