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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張美鳳被 告 劉碧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9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4/100)所簽立之買賣契約不成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2,16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401.62㎡×公告土地現值3,600元/㎡×44/100=6,972,1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