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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聲 請 人 蘇綉雯代 理 人 張名賢律師

黃羽駿律師陳彥霓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廣角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廣角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經扣除聲請人已繳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

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