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許太鸎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廷遊戲科技公司、易享數位行銷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其程式有待補正:㈠請提出公司登記資料並依該資料載明正確被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㈡請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㈢請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項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