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宏等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㈠列明被告謝○○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尚有其他繼承人,應於當事人欄位列明其姓名暨可供送達之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