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陳俊宏被 告 東大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騰空並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700元(即上開房屋之民國111年度課稅現值);至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