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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余新登被 告 祭祀公業余公英法定代理人 余建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余公英之派下權存在,依原告於補正陳報狀主張其派下權比例為2分之1,而祭祀公業余公英之財產為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是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2,12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88.65㎡×公告土地現值54,727元/㎡×1/2=5,162,12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