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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楊志盛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蔡㚡奇律師原告與被告楊久賢間請求給付退夥結算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