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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羅安成原告與被告羅禾庭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