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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王秀梅被 告 陳郭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郭路得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