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陳盧足
陳光輝陳光華陳泉成陳光榮陳光謨陳慧敏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清等人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起訴狀附表3所示應塗銷事項欄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返還予原告及被告李朝清、王朝榮、黃道彥、陳志揚、陳惠玲、陳志堅公同共有,而原告係受其出資比例1/9之利益,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2,5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並依清算結果,返還原告出資額,並將合資利潤按1/9比例給付原告,均係基於合夥之權利而生,且經濟上目的同一,而合夥之權利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但合夥財產尚未進行清算前,無從認定其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0,000元定之。茲以原告上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12,572元【計算式:12,462,572+1,650,000=14,112,5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土 地 價 值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小數 點 以下四捨五 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064,17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430.64㎡×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15,064,176元】 12,462,572元【計算式:土地價值112,163,114元×出資比例1/9=12,462,57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198,99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11.47㎡×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8,198,998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722,20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153.59㎡×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1,0,722,206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297,72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69.92㎡×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3,297,728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960,9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94.4㎡×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15,960,96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948,7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043.75㎡×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6,948,750元】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33,50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21.62㎡×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1,433,508元】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9,272,71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727.27㎡×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9,272,718元】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879,61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611.65㎡×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8,879,610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238,44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46.6㎡×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4,238,440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940,09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805.91㎡×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12,940,094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432,63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86.07㎡×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7,432,638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176,1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40.05㎡×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2,176,170元】 1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97,14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46.22㎡×公告土地現值3,400元/㎡=5,597,148元】 總計:112,163,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