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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8號聲 請 人 林柏言即 原 告

林佑親相 對 人 侯楹榛即侯蓉蓉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聲請人調解標的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民事調解聲請暨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挖土機返還予聲請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即聲請人主張上開挖土機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繳13,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