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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7,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