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趙睿謀
楊趙美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首昱
趙懋朋律師被 告 太平寺法定代理人 葉玉玲被 告 葉桂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被 告 柯忠勝
郭士男吳玉美羅玲惠蕭羿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31日下午3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1月1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