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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 告 趙睿謀

楊趙美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寺等間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