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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被 告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玉訴訟代理人 楊春海被 告 張家豪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事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確定,有上開事件之判決、卷宗及兩造之陳報狀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