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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上訴 人 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素娥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