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鐘麗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孫月碧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