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